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启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1********,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巷**号楼**室。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娟,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张某甲,听取了张某甲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镇**路**号经营“计生**”门店,在明知“黄金玛卡”、“极品黑金刚”、“德国黑蚂蚁”等性保健品来源不正且含有国家规定禁止添加的物质,通过他人上门推销低价购进,后加价对外销售。2018年10月及2019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应李某某要求通过微信联系及拼多多平台购进“蚁力神”、“黄金玛卡”及“玛咖”若干盒,后由李燕平置于店内对外销售。2019年6月9日,被害人陈某某至上述门店以人民币280元的价格购买“玛咖”1盒、“德国黑金刚”1盒及“King Tiger”1盒。
2019年7月30日,启东市公安局民警至上述门店查获“黄金玛卡MACA”10盒、“极品黑金刚”12盒、“德国黑蚂蚁”20盒、“Black gorilla” 5盒、“双效硬得快” 15盒、“硬十天”8盒、“金枪不倒”12盒、“硬到底”9盒、“雪域藏宝”9盒、“蚁力神”9盒、“美国延时片”8盒、“德国黑金刚”14盒、“玛咖”2盒、“天天硬”11盒、“黄金玛卡”6盒、“享硬”10盒、“King Tiger” 5瓶、“每粒坚”24盒。经杭州普研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上述性保健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9年8月3日至启东市公安局吕四港镇中心派出所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已退赔被害人陈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性保健品照片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书证;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杭州普研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手机检查笔录;
7.启东市公安局从拼多多(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购货订单信息、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涉案被查获的性保健品随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拟移送法院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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