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张家围村七巷3 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1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7日被揭西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许某某,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第一次退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于5月28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揭西县公安局依法侦查查明:
同案人张某丙于2011年任揭西县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该公司于2011年与樟树坑村、大山下村租用位于河婆街道朱坑径茶亭山橄榄坷约30亩山地,租期30年,并在该地成立一分公司经营花草生意,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丙,因生意经营不善,该公司停止营业。2012年该公司将山地转让给张某丙使用,同年张某丙在该场地成立“怡景钢材”公司,法人代表为张某丙的第二儿子张某甲,从事钢材生意,张某丙在无获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该租地建厂房、道路、房子,2018年7月开始,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金某某线N87线铁塔下的山体进行挖掘,经揭西县林业工程师现场勘测,被张某丙、张某甲占用的土地面积总共59.55亩(其中林地22.215亩)。揭西县森林局认定属于林地被破坏的共22.215亩(其中怡景钢材非法占用林地20.187亩,驾校教练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028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张某丙于2011年任揭西县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该公司于2011年与樟树坑村、大山下村租用位于河婆街道朱坑径茶亭山橄榄坷约30亩山地,租期30年,并在该地成立一分公司经营花草生意,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丙,因生意经营不善,该公司停止营业。2012年该公司将山地转让给张某丙使用,张某丙在没有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山地上陆续建立了“怡景钢材”经营部、办公区、海新饲料加工厂。2014年年底,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回家后帮忙父亲张某丙经营钢材生意,2015年3月23日成立“怡景钢材”经营部,张某甲德为该经营部法人代表,之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同张某丙在该山地上继续建立钢材仓库、加工厂房、预制厂房、住宅楼、一块水泥硬底化地板,共五处违法建筑,经林业部门现场勘查,这五处违法建筑物共占用农用地合计面积是5364平方米,折合8.04亩,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上述被建仓库、加工厂、住宅楼及水泥硬化面积,占用的林地面积为7.755亩。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达不到非法占用林地10亩的立案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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