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居住地全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全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一龙,江西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全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中秋后至2015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在自家自留山大窝仔山场断断续续砍伐林木,并用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卖了三车柴火给陂头镇圩上的钟某某,另外还用三轮摩托车拉了三车柴火回家烧了。2015年端午节前,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雇请何某某用钩机在自家自留山大窝仔山场开挖条带。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6年年初三、四在大窝仔山场上种植了脐橙。经全南县林业局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上述山场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总计51.9立方米(其中阔叶树蓄积量46.3立方米,松木蓄积量5.6立方米)。
2019年4月18日,全南县林业局工作人员找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调查时,张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滥伐林木的事实。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所滥伐的山场已经种植了脐橙,且进行了有效的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谌某某、何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大;被滥伐的山场得到部分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