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二分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42********,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东方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向东方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张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持砍刀、斧头将东方市**镇**村南面“水坑”地处的一片林木砍伐运回家中并存放来烧火和搭棚。经鉴定,被伐林地面积:2.23亩,其中2.22亩为IV级保护林地,0.01亩为非林地;被伐树种为桉树和木麻黄;被伐林木总株树:751株,其中大于或等于5cm的林木:88株,幼树:663株,林木蓄积量:2.1041立方米。
2019年11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东方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及现场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没有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涉嫌滥伐林木罪。鉴于其作案时已满77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李 梅
检察官助理:邵明浩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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