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张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5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住十堰市房县**镇**村**组**号,系湖北房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月2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被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5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6月5日一次重报;7月20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8月20日二次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2020年7月6日至7月20日)。
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至2017年,张某甲(湖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陈某甲院士签订院士工作站协议并担任院士工作站站长,在未取得国家食品、保健品、药品批准许可下,对外大肆宣称其研发的红豆杉雄花、果实、中草药和黄酒酒糟低温发酵的抗癌药治愈癌症效果好,诱骗全国各地危重病人癌症患者向无从医资质的张某甲咨询病情,其通过及时通讯软件“微信”诊断后,向危重病人癌症患者等出售其研发、生产的抗癌药和神农玉液(12年)黄酒、红豆杉玉液(12年)黄酒等产品治疗癌症。
2015年9月,张某甲经营的房县**厂与禹**生态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禹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并出售100万元其研发的抗癌药,协议约定有禹某某、陈某乙(胡某某丈夫)联系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将张某甲生产的抗癌药贴牌北京市房山区北京**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的“**液”商标面向市场销售,合作无果张某乙从湖北**生物有限公司取得委托使用“花粉**酵素”等企业执行标准(相当于食品标准)的委托书,并制作“神农(菌)素花粉**酵素”商标标签和外包装运至北京市,同年11月张某乙等人在北京寿春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仓库内使用自备机械进行灌装,并贴标签、装盒,完成后交给禹某某1965瓶“神农(菌)素花粉**酵素”(后简称神农素)。
2016年8月,张某甲在十堰市房县**镇**村**组**号家中,接待外地危重病人癌症患者,并为其在附近住下外地危重病人癌症患者使用其研发的抗癌药(神农素)搭配补肾丸、神农玉液(12)年黄酒或红豆杉玉液(12)年黄酒、排毒分等产品治疗癌症。
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湖北房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乙每周通过湖北湖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例会(各部门和湖北**医馆有限公司人员)了解公司情况,并根据考勤为公司所有员工发放工资,邓某某将出售药品的收入交给张某丙,张某甲指示郜某某介绍病人成功购买神农素或本草酵素的老病人以每盒500元进行返利。
2017年 12月28日,湖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十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房县野**镇**村**组**号张某甲家中,发现存放有大量散装白酒、预包装酒、包装材料及制酒设备等物品,现场扣押并抽样房县**厂生产的红豆杉玉液6瓶(瓶盖标示女士专用)、红豆杉玉液6瓶(瓶盖标示男士专用)、神农玉液6瓶。2018年1月9日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院检测:红豆杉玉液6瓶(瓶盖标示女士专用)检出羟基豪莫西地那非和西地那非;红豆杉玉液6瓶(瓶盖标示男士专用)检测出羟基豪莫西地那非;神农玉液检出羟基豪莫西地那非。2018年1月17日房县视频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3种产品为有毒、有害食品。
2018年4月19日,湖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湖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神农素系列产品为假药。
2018年11月1日,经十堰车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5月3日,湖北神农峡中医馆有限公司销售治疗癌症等实际到账395万元,欠款达197万元,免单金额为64万元,退款金额为11万元,合计金额64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房县公安局认定张某甲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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