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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张建国)(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经高碑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被害人周某某在肖官营**火烧吃饭,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在周某某旁边的桌子上吃饭,周某某吃完饭上楼,未把放在桌子上的包拿走。张某甲发现后说桌上有包,后张某乙将包夹在腋下拿走,包里有现金3153元和一部老年手机。经鉴定,被盗的老年手机价值人民币125元。案发后,涉案财物已归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临时起意犯罪,认罪态度好,且涉案金额小,涉案财物已归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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