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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性, 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8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19年1月29日10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农商银行盗窃张某乙钱包(钱包内有银行存单及身份证);同日下午1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冒充张某乙的亲属到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农商银行支取存单内存款人民币1万元,后被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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