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 ,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12001********,汉族,本科文化,住四川省**。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浦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另案处理)窜至嘉兴市南湖区枫杨坊盗窃电瓶车一辆、摩托车头盔一个,价值为16850元。

2.2019年10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浦王某某、朱某某窜至嘉兴市南湖区真合路盗窃雅马哈摩托车一辆、摩托车头盔一个,价值为850元。

案发后,赃物均已被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