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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3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山西省汾阳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镇**街,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宿舍。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本院对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将其释放并对其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晚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张某乙(15周岁)骑共享单车至小店区真武路和昌盛街交叉口往南200米的诚信烟酒店,发现店面未安装卷闸门,张某乙用双手将门把手拉开一个能钻进人的缝隙,张某甲从缝隙钻进烟酒店。张某甲实施盗窃时被店内睡觉的人当场抓住,张某乙在店外放风看到张文强被抓,并发现店主从外面回到烟酒店时,怕自己被抓逃跑了。后张某乙被张某甲用手机电话叫回烟酒店被抓获。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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