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4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柘城县城关镇谷水西路四高路口西侧,趁周围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乙公司的一辆绿色“小鹿单车”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卖给本村收废品的张某丙,经鉴定价值2892元。案发后,被害人得到赔偿。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作案时年满七十五周岁,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作案时年满75周岁法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又具有系初犯、偶犯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张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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