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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5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已退休,出生地北京市房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本市丰台区居然之家丽泽桥店地下一层盒马鲜生店内,在自助购物结账时以“漏扫”或扫码后删除部分商品订单的方式,先后五次盗窃店内商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685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20年10月19日在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民警查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赔偿被害单位,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局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三元72度鲜牛乳一瓶、等蜂来洋槐蜂蜜一瓶、奥乐果香草味夏威夷果一袋、京味儿酱卤猪蹄整只一盒、德青源咸鸭蛋一盒、传统老面发酵馒头一袋,轨迹信息表、北京健康宝截图,盒马鲜生丽泽店失窃物品清单5页,委托书,监控视频截图5张,悔过书、退赔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负责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检查笔录: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居住地的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盒马鲜生超市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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