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1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绰号“四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19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主岭市**公司退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街**委**组,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 2018年2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2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3月27日至4月25日、自2018年6月8日至7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3月13日至3月27日、自2018年5月26日至6月8日、自2018年8月9日至8月23日)。
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伙同鲁某某等人,于2014年2月至3月间,在北京市东城区**号**内,将被害人杨某某锁在别墅内保险柜中的收藏品(龙袍、龙纹丝织品20余件、瓷瓶2个等物品)进行转移并占有。经查,鲁某某、张某甲等人占领别墅后,将别墅内保险柜锁进行损坏并将收藏品进行拍照打包转移,经价格鉴定价值人民币90余万元,后被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经本院审查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