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山西省永济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镇**村**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9月7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区**号楼**单元**室内,入户盗窃汪某某(女,27岁,湖北省人)房间内的避孕套一枚,后被民警查获。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街道**区**号楼**单元**室内,入户盗窃汪某某及张某乙房间内的避孕套一枚,后被民警查获。
2020年9月13日,张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起获物品、监控录像等,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入户盗窃被害人财物的事实。
2.谅解书、转账记录,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3.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身份情况及到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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