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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因涉嫌盗窃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乙与张某甲二人结伙到双辽市***街石某某家中院内实施盗窃,二人盗窃院内12只鸡,60只鸽子(肉鸽)及2个液化煤气罐,经双辽市价格监督局进行价格鉴定,被盗财物总价值共计1480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于审查起诉期间2018年12月29日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张某甲于2018年12月29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201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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