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因涉嫌盗窃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乙与张某甲二人结伙到双辽市***街石某某家中院内实施盗窃,二人盗窃院内12只鸡,60只鸽子(肉鸽)及2个液化煤气罐,经双辽市价格监督局进行价格鉴定,被盗财物总价值共计1480元人民币。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于审查起诉期间2018年12月29日因病死亡。
本院认为,张某甲于2018年12月29日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2019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