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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4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21978********,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阳城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翟某某、张某乙、刘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楼下,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麦威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68元),随后翟某某等人将电动车停放在合肥市新站区**小区8栋楼下。2019年11月19日,公安民警抓获张某甲。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无前科,被盗物品已追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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