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82********,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1时许,张某甲到本组王某某家吃饭、喝酒。至次日2时30分许,张某甲与张某乙一起到王某某家客房的同一张床上睡觉。后张某甲趁张某乙熟睡之机,盗窃了张某乙的1500元现金。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追缴的赃款已返还受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赃款已被追缴返还受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墨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墨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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