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6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网咖内以借用手机的方式,将被害人石某某的微信零钱里的1000元人民币盗走后挥霍。
2018年2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乙不备,盗走其一部黑色OPPO R11 手机,变卖人民币300元后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2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两次盗窃行为,盗窃数额累计人民币2200元,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两次盗窃行为应当数额累计,因此张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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