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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Z30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不起诉)及张某乙喊来帮忙的王某甲、王某乙到宿州市埇桥区******高铁高架桥下公厕东边,将****村污水管网工程施工人员存放此处的一个化粪池桶盗走。后张某乙知晓被害人报警后,于9月15日晚将化粪池桶退还至原处。经宿州市埇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化粪池桶价值人民币4000元。

被害人秦某某于2020年10月29日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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