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10922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乡**村**排,住址**。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和张某乙(另案处理)、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后到曹县**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村倪某某饲养马犬的荒废院落附近伺机盗窃马犬。经蹲守,张某乙和杜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8时许进入倪某某饲养马犬的荒废院落内盗窃马犬一只后,由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车逃离。被害人倪某某报警后,民警将该被盗马犬追回并发还给倪某某。经曹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马犬价值人民币28507元。
2020年10月28日,张某甲与被害人倪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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