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楼。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6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下午,张某乙(不起诉)驾驶泥头车途径**镇**村***被害人曾某某的茶场时,看到路边放着有树葡萄树苗,便想拿些树苗回家载种,于是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向其借皮卡车装树苗。张某甲当天便驾驶其车牌号为粤P*****的白色皮卡车搭载张某丙(不起诉)从**镇出发,在**镇龙川县**检查站与张某乙会合后,由张某乙驾驶其车牌号为N*****的白色卡罗拉在前面带路,于20时许到达放有树葡萄树苗的地方,张某乙、张某甲合力把树苗搬至皮卡车上,张某丙用手机照明并帮忙抬树苗。在装满13棵树苗后,张某乙从车上拿出纸巾弄湿后把两辆车的车牌号遮挡起来,随后三人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其中张某乙分到9棵树葡萄树苗,张某甲分到4棵树葡萄树苗,张某丙未分到树苗。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张某甲和张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2月27日,张某乙到**派出所执法办案中心投案自首。
经龙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曾某某被盗走的21棵树葡萄树苗在2019年11月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3650元。龙川县公安局结合龙川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对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丙三人共同盗走的13棵树葡萄树苗进行扣押和测量,认定三人盗走的13棵树葡萄树苗在2019年11月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8750元。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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