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3月25日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5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7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5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
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3日3时许,张某乙(另案起诉)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先后到本市白云区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空港一路与空港南横二路交界处,由张某乙砸锁开门进入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安置在该处的集装箱,盗得移动硬盘42块、摄像枪5支、球型摄像机1套、生态补光灯2盏。得手后,张某乙驾驶三轮电动车将上述物品运载至白云区**镇**村覃某某(另案起诉)经营的广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并于当天中午销售给覃某某。经鉴定:上述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6740元。
经审查及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认定张某甲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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