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高中文化,住沛县**镇**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2014年5月14日因盗窃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由沛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6日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沛县公安局于2020年8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马某某在为王某某办理甘肃银行账户过程中,通过银行卡号绑定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将其本人办理的甘肃银行卡、其兄张某乙办理的甘肃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13090元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提取,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将其办理的甘肃银行卡内人民币5970元通过现金转账的方式提取。致使王某某损失人民币190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马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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