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3 日15 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朋友张某乙在灌云县**镇**服装店内买衣时,看到店内收银台上一部黑色苹果11 手机(该手机为店员赵某某所有),张某甲以为是朋友张某乙手机,遂将手机放入其包内带走,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400 元。
另查,案发后,该手机已归还被害人赵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或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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