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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997********,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暂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平房。无前科。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赤峰市松山区如意家园南门众悦汽车养护店门口窃取被害人赵某某的灰色宝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将盗窃的电动车发还被害人赵某某。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偶犯,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其他损害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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