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1年2月19日被赣榆县(现为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通过微信联系王某某借钱,双方约定,张某甲借王某某600元。后张某甲至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王某某家,王某某将其母亲张某乙银行卡及密码告知张某甲,张某甲在山东省临沭县玉山镇唐岭村临沭农商银行ATM自助取款机处,刷取600元后,又分多次窃得刷卡内人民币64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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