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新密市金某某家具店员工,群众,住河南省新密市曲梁镇草岗村候某某55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张某甲、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司某某来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丰产路交叉口西南角,将被害人吕某某的一盘黑色中天牌24芯光缆盗走。经评估,被盗窃的光缆价值399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张某甲系初犯,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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