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5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现住湟源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湟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湟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承办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11时许,被害人张某乙在湟源县大华镇农村商业银行3号柜台办理业务时,不慎将5000元现金遗忘在银行柜台凹槽中,被随后办理取款业务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盗走。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盗窃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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