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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3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41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至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清江嘉园5幢地下室,趁四周无人之机,窃得方某某停放在此处未上锁的价值人民币7608元的浙D*****豪爵UA125T-E踏板摩托车1辆。

案发后,涉案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涉案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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