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4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乡**村**村**号,现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园**路**平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20年4月13日1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第三置业大厦西门门口,窃得被害人张某乙(男,46岁,山东省新泰市人)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车踏板上电瓶一块,价值4230元人民币。
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20年4月14日被抓获归案;同时,在其居住地内起获涉案赃物电瓶一块,现已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被害人无实际损失,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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