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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出生地甘肃省白银市,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镇**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通州分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2020年5月1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从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4月17日、从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19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房间**暂住地内,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趁张某乙不在房间之机,窃得张某乙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490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得知报警后自行到梨园派出所接受调查。被盗笔记本电脑已发还被害人张某乙,张某乙对张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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