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永福县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20年5月26日早上9时驾驶自己的电动车到永福县迎宾路沃美超市购物,离开超市时在超市门口发现一辆黑色电动车插着钥匙,于是将该电动车开至永福县永兴大道海鸥超市后巷藏匿。张某甲将盗窃的电动车藏匿后,步行返回沃美超市取自己的电动车,取车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李超被盗一辆小刀牌电动车,于2020年4月15日以3250元购买。经永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鉴定意见是该电动车在2020年5月26日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3100元。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张某甲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罪认罚,认错态度较好,及时退赔被害人财物,且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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