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张某乙两人到白竹塘水库以钓鱼方式每人偷了1条鳙鱼;2020年7月20日,张某甲、张某乙两人到白竹塘水库以钓鱼的方式每人偷了一条鳙鱼;2020年8月2日,张某乙、张某甲两人到白竹塘水库以钓鱼的方式每人偷了两条鳙鱼;2020年8月15日,张某乙、张某甲两人到白竹塘水库以钓鱼的方式偷鱼,张某乙偷了两条鳙鱼,张某甲偷了三条鳙鱼;2020年8月19荣,张某甲、张某乙两人到白竹塘水库以钓鱼的方式偷鱼,张某甲偷了3条鳙鱼,价值75元,张某乙未能偷到鱼。两人多次盗窃所得鳙鱼折合市场价,约为400元人民币。
2020年8月19日,张某甲被抓获归案。2020年9月9日,张某甲、张某乙赔偿受害人12000元人民币,获得受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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