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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1124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饶阳县****因涉嫌盗窃罪经饶阳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1月13日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他人自2019年11月份以来多次组织人员在河道内盗窃沙土,后经水利局勘测被盗沙土共计674.595立方米,经饶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沙土价值人民币2698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主动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所盗窃的沙土已经回填至河道内原盗窃地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盗窃的是河道内的沙土,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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