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2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乐陵市**。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市南湖区大桥镇聊禾网吧二楼包厢内,趁被害人腾某某熟睡之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扒窃被害人放在身旁的OPPO手机1部,价值650元。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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