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Z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小区**号楼**单元**楼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涉嫌盗窃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翁牛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1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刘某某到翁牛特旗政府服务大厅东侧停车场,盗窃丛某某所有的尼桑风度轿车车内现金5000元、钱多多牌小米酒一桶、宝时捷手表一块、腰带一条、百年老窖四瓶、赤峰陈曲一件、电动剃须刀一把、手动剃须刀一把、临时停车电话牌一个,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翁牛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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