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号楼**单元**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宁乡市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4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3月22日、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宁乡市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等人于2018年6月21日在长沙市岳麓区注册成立长沙存爱珠有限公司传销组织,网络传销平台于2018年7月份试运行,推出APP第三方应用程序。2018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介绍以西安沃尚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持有长沙存爱珠宗有限公司股份49%,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持有股份49%,犯罪嫌疑人宋某某以其妻周某某的名义持有公司股份2%。该传销组织打着中国“一带一路”、“中非合作”的口号,鼓吹“创建让消费者成为投资者的大众创业平台”,开创“以0投资成为珠宝店老板”的颠覆性商业理念,通过大量虚假宣传、互联网推广、召开各类培训会等途径,以上线推荐下线的“人拉人”,方式引诱他人缴纳15391或28139元的会员费(购买A款15391或B款28139元的钻石道具),并在手机APP上进行注册成为该传销组织的会员。该传销组织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拉人头”方式不断发展会员,共计发展会员10408人,涉案金额达142918958余元,以“金字塔”结构形成层级104层。另查,2016年12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葛某某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成立河南沃联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葛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张某丙等人通过河南沃联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以沃联沃商城平台注册会员方式按层级发展下线会员达3万余人,自2018年10月起,河南沃联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转移河南沃联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会员入会资金及利息的兑付压力,通过与长沙存爱珠宝有限公司合作,组织、引诱沃联沃公司的2200余会员,成为长沙存爱珠宝有限公司会员。2018年8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的介绍认识了陈某某(在逃)、薛某某(在逃)等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通过河南沃联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策划实行“IAC虚拟货币”的传销项目,吸引、诱惑河南沃联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会员以先交付人民币购买比特币,再以比特币的适时价格作为依据购买等价值的IAC虚拟货币(自定为0.1元一个IAC币),以此成为“IAC虚拟货币”项目的会员,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共计收取会员购买的比特币达2080余枚,其中有1000余枚被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抛销兑现,所得资金用于投资长沙存爱珠宝有限公司及与长沙存爱珠宝有限公司进行资金结算。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妻子,通过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介绍成为长沙存爱珠宝有限公司会员,张某甲成为会员后积极发展下线会员,目前张某甲为长沙存爱珠宝有限公司店长级别会员,共计发展下线51人,下线层级14层,获得销售返利24334.85元,共计非法获利24334.85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乡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者、领导者作用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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