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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9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三水区**娱乐休闲中心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廖云泳,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李某甲(另案处理)作为大股东于2019年7月开始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投资经营**娱乐休闲中心(以下简称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林某某4人(均另案处理)作为投资人各自通过现金入股方式占股5%至20%不等;李某乙(另案处理)为总经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副总经理;李某丙(另案处理)为主管;张某丙(另案处理)、杨某某、张某丁、赖某某4人为部长,其中张某丙负责**晚班二楼的接引客人、技师考勤等工作;张某戊、彭某某为前台收银员。

    **场所内的服务项目除正规桑拿、沐足休闲养生外,还另有包含“打飞机”项目(女性技师为男性顾客提供手淫服务,致男性顾客射精为止)。为进一步谋取不法收益,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3人共同商议决定推出了技师“买钟”业务。所谓买钟,即场所向顾客提供有偿带技师外出陪侍业务。买钟的价格从100元至数千元不等,具体数额并无严格标准,需由技师单独与顾客协商,报当班部长、主管审核即可。买钟所带来的不法收益由场所和技师各分取50%。

在该制度的推动下,场所内多名技师通过在沐足、推拿、“打飞机”以及语言沟通过程中,挑逗男顾客的性欲,引诱顾客为其买钟外出实施卖淫、嫖娼。技师以**为平台,物色有嫖娼欲望的顾客,进行引诱,买钟外出卖淫,谋取了大量不法收益。同时该行为也为**创造了大量利润。作为公司的老板、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长的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李某丙、张某丙5人,对于“买钟”业务会促使技师外出卖淫的事实均为应知、明知。但在利益的驱动下,**不但制定实施了买钟制度,同时还通过收益对半分、微信群内公示买钟情况、对于买钟较多的、创记录的技师当天给予现金100元至500元不等的红包奖励、评选出钟女神等一系列措施对技师买钟外出进行大肆鼓励、褒奖。从而在经济收益方面、虚荣心攀比方面、外出审批便捷度方面均为技师买钟外出卖淫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其中李某甲为公司的大股东,买钟制度是由其同意后实施;李某乙、张某甲二人为经理,买钟制度是二人共同制定、起草;李某丙、张某丙为实际管理人,技师日常的买钟外出均由二人审核、批准。以上5人对技师买钟外出卖淫是制度的制定者、决策者、实施者。

2019年12月20日晚,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对**进行了清查,先后抓获“技师”二十余名。经侦查,目前已核实认定的卖淫、嫖娼违法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1日晚,在**内,技师赵某某在为李某丁沐足期间,通过触摸敏感部位、语言挑逗等手段,促使李某丁与其达成卖淫嫖娼协议。李某丁在向**支付308元沐足费用、1000元买钟费用后,二人一同外出,途中在赵某某的要求下,李某丁另行支付600余元为赵某某购买了一套化妆品,随后到**酒店开房发生性行为。

2、2019年11月29日晚,在**内,技师赵某某在为陈某甲沐足期间,通过触摸敏感部位、语言挑逗等手段,促使陈某甲与其达成卖淫嫖娼协议。陈某甲在向赵某某支付沐足费用、买钟费用共计1000元后,二人一同外出,到**旅馆开房发生性行为。

3、2019年12月19日,技师石某某在张某戊已多次找其按摩消费、帮其买钟外出的情况下,当日与龙某某二人一同由张某戊支付1200元买钟外出。鉴于前期,张某戊已多次在石某某身上消费,为其带来较多收益,二人在**酒店内发生性关系。

4、2019年11月22日晚,在**内,技师林某某在为陈某乙沐足期间,通过触摸敏感部位、语言挑逗等手段,促使陈某乙与其达成卖淫嫖娼协议。陈某乙在向林某某支付406元沐足费用、200元买钟费用后,二人一同外出,到**酒店开房发生性行为。事后,陈某乙向林某某又另外支付了500元。

5、2019年12月17日晚,在**内,技师李某戊在为黄某甲沐足期间,通过触摸敏感部位、语言挑逗等手段,央求黄某甲为其买钟外出,并暗示可以进行性交易。黄某甲在向李某戊支付沐足费用、买钟费用共计4500元后,二人一同外出,到**酒店开房发生性行为。

6、2019年12月11日下午,在**内,技师陈某丙在为史某某沐足期间,通过触摸敏感部位、语言挑逗等手段,促使史某某与其达成卖淫嫖娼意向。史某某在向其支付沐足费用130元后自行离开。当晚20时许,在陈某丙的主动邀约下,史某某向其支付1000元买钟费用,随后陈某丙外出至**KTV与史某某汇合,次日凌晨一同到**酒店开房发生性行为。

7、2019年10月23日晚,在**内,技师黄某乙在为潘某某沐足期间,通过触摸敏感部位、语言挑逗等手段,促使潘某某与其达成卖淫嫖娼协议。潘某某在向黄某乙支付沐足费用229元后前往黄某乙住所等候。次日凌晨,黄某乙下班后回到出租屋,潘某某在向其支付800元嫖资后,与其发生2次性行为。

8、2019年11月21日晚,在**内,技师黄某乙在为潘某某桑拿按摩期间,通过触摸敏感部位、语言挑逗等手段,促使潘某某与其达成卖淫嫖娼协议。潘某某在向黄某乙支付桑拿费用269元后前往黄某乙住所等候。次日凌晨,黄某乙下班后回到出租屋,潘某某在向其支付700元嫖资后,与其发生2次性行为。

9、2019年9月某日,在**内,技师陈某丁在为黄某丙沐足期间,通过触摸敏感部位、语言挑逗等手段,引诱黄某丙为其买钟外出卖淫嫖娼,遭拒绝后,二人互加了微信。11月29日凌晨,在陈某丁的主动邀约下,黄某丙向其支付129元买钟费用,随后陈某丁与黄某丙汇合,并一同到陈某丁的出租屋内发生性行为。事后,黄某丙另行支付了488元嫖资。

此外,还有多名技师、嫖客分别交代了卖淫、嫖娼行为,但因仍有多名涉案人员在逃或暂未如实交代,暂未能悉数对应其卖淫嫖娼违法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物品请依法处理。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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