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Z3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3********,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濉溪县**镇**路**号**排**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9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7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占股39%)与杨某某(占股12%)、张某乙(占股10%)、韩某某(占股39%)共同成立宿州市**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由杨某某任法人代表,张某甲负责公司经营管理。2014年9月,**国际因存在营利性陪侍行为被埇桥分局治安大队处以罚款8万元处罚。2015年1月,张某甲利用其管理公司之便,虚构协调治安大队罚款处罚开支75000元的费用,并通过签字在公司账目中予以报销,报销的费用被其占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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