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50********,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住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13日、2020年8月27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12月12日期间,因不满漳州市**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在云霄县**村矿区建设采石场采矿,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积极参与挖坑设障、值班轮守、聚众围堵等,阻碍车辆进出采石场、阻止政府执法人员到采石场整改等,致使滞留采石场的29部车辆机械无法运营,造成严重损失。
2019年6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公司**采石场进出的必经路口挖坑阻拦采石场车辆进出。
2019年7月1日9时,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到**公司**采石场,阻扰采石场员工进场种树复绿,并与采石场员工发生争执。
2019年7月27日,**公司根据云霄县水利局防汛办的整改要求,安排人员到云霄县**乡**村**道。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丙等人到现场聚集阻碍整改施工作业。
2019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将**公司**采石场司机张某丁驾驶的要往采石场送彩条布的车拦下,不让车辆进入采石场。
2019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人在**公司**采石场路口阻拦从采石场出来的员工黄某某通过。
2019年9月2日,福建**公司司机张某丁、杨某某等人要将滞留在**公司**采石场的车辆开出采石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张某乙、张某戊、张某己等多名**村村民进行聚集阻拦。双方发生冲突争执,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手持长柄柴刀欲去追砍司机被拦下,张某戊欲殴打司机、张某己手拿石头砸向司机张某丁等,致使司机张某丁、杨某某受伤。经鉴定,张某丁伤情为轻微伤,杨某某伤情未达轻微伤。
二、妨害公务罪
2019年12月13日9时许,云霄县公安局民警在云霄县**乡政府内进行安全保卫工作。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庚、张某辛、林某某、方某某、张某壬等人聚集到云霄县**乡乡政府内,要求释放被公安机关传唤的张某乙、张某癸、张某子、张某丑、张某丙、张某寅。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言语威胁、推搡民警,李某某在民警抓捕时挣扎殴打民警,张某庚言语威胁、殴打民警、张某辛推搡民警,林某某言语威胁民警,并在民警抓捕时用矿泉水瓶甩向民警的裆部,方某某推搡民警,要用拖鞋打民警,张某辛强行推拉民警的盾牌等,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云霄县公安局提取的户籍证明、报警记录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林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同案人张某乙、张某庚等人供述与辩解;4.云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出具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5.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云霄县公安局提取的执法视频等。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作情节轻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霄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附:
1.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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