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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聚众斗殴案)_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绰号熊猫),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2********,汉族,大方县**中学**班学生,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大方县公安局释放。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晚,李某某(另案)与本校高一(7)班学生刘某丙(另案)在晚自习课间因琐事发生口角,二人相约次日在育德中学附近斗殴。2020年5月19日凌晨0时许,李某某邀约杨某甲、王某甲、朱某乙、陈某丙、熊某某、田某某、张某甲、卢某某、陈某丁、张某丁、陈某戊、杨某乙、王某乙、陈某己、陈某庚(上述人员均另案)、朱某甲等二十余人持木棒、钢管等械具在育德中学附近聚集。刘某丙邀约刘某丁、吴某某、刘某甲、胡某某、陈某乙(上述人员均另案)、刘某戊、刘某乙(二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十余人持械在育德中学附近聚集。双方在育德中学附近相遇后,李某某邀约人员对刘某丙邀约人员进行追打,致使胡某某、陈某乙、刘某乙三人被打伤。

经鉴定,胡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陈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乙伤情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20年5月2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陈某甲等人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大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大方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张某甲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减轻者免除处罚;张某甲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张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并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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