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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合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绰号“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合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合江县**镇**道**小区**栋**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赤水市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赤水市人民公安局侦查终结并移送赤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赤水市人民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的一天,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另案处理)在九支李某乙(未核实)开的茶馆里面帮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另案处理)放水(高利贷),期间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借了6000元钱的高利贷给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后因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无钱归还还且不接电话,2017年夏天的一天晚上11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在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二转盘吃夜宵时碰见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由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仍不还钱,犯罪嫌疑人徐某某便打电话邀约犯罪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和詹某某,同时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还向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电话报告发现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之后,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和詹某某赶到,因言语不和和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发生口角,随后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詹某某用刀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刺伤,随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赶到并将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送医就诊。

2017年7月27日9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约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和詹某某谈赔钱的事宜,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要求杨某某一方赔偿2万元钱医药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一方未同意,在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和詹某某回到赤水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通过电话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相互约架,于是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一方便在赤水市邀约犯罪嫌疑人喻某某、官某某、汪某某、陈某甲、詹某某、唐某某、刘某某、董某某(8人均另案处理)、张某乙、陈某乙、王某甲、张某甲等10余人,在赤水市河边小广场聚集,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除了自己驾驶的白色英菲尼迪(车牌为川E*****)小车外,还安排了张某乙驾驶一辆北京现代(车牌为贵C*****)小车和董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奇瑞(车牌为贵C*****)小车,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打电话借砍刀,先是到赤水市杨家湾小区借了两三把砍刀,随后又安排由张某乙驾驶自己的车辆带着汪某某到帅某某位于赤水市天台镇的老家拿砍刀,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人则在赤水市天化加气站公测旁边等待,待张某乙和汪某某砍刀拿来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人就在公测旁分砍刀和棒球棒,分好砍刀和棒球棒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又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联系械斗的地点,确定了械斗地点在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之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才自己驾驶自己的车走在前面,叫另外两辆车跟着走。同时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一方为了和杨某某一方械斗便邀约了王某乙,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通过其亲家何某某(待核实)又邀约了李某丙(待核实)等6、7人在约定的地点埋伏等着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人。当晚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一方由董某某驾驶红色轿车走最前面,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的轿车走在中间,张某乙驾驶的轿车走最后,当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一方驾车到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九支(道格子)中学前面往五通镇方向的公路上时,发现木棒和树枝拦在公路中间,在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把车停好,犯罪嫌疑人喻某某欲下车之时,从公路两边冲出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一方人员持砍刀对着董某某驾驶的红色轿车一通乱砍,后面车上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人看见后便持刀下车与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一方对砍,在对砍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喻某某被李某甲一方人员砍伤,同时,杨某某一方邀约的犯罪嫌疑人认出了李某甲一方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因犯罪嫌疑人喻某某被砍伤,双方便停止了械斗,随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车带犯罪嫌疑人喻某某到赤水市人民医院就医,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打击,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安排犯罪嫌疑人喻某某就医时使用了一个叫“陈某丙”的假名医治。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赤水市人民公安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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