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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虚假诉讼案)_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镇**村**组。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9日),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湘阴县国土资源局(现湘阴县自然资源局)于2009年10月在湘阴县**镇**村进行土地开发平整时,毁损张某甲在大桃山、小桃山栽种的树木为由,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湘阴县**镇**村村委会、第三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赔偿其直接损失人民币269650元和相应的间接损失和期望利益。湘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原、被告以及第三人就张某甲林木被毁损情况各执一词。2014年6月22日,张某甲私下与同案人张某乙(时任湘阴县**镇**村法定代表人、村主任)商议后,就张某甲林木被毁损情况签订了一份虚假协议书。湘阴县人民法院根据虚假协议书确认了张某甲林木被毁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张某甲被毁林木价值为204616元,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份鉴定意见作出终审判决,由湘阴县**镇**村村委会赔偿张某甲人民币122760元,湘阴县国土资源局赔偿张某甲人民币81840元,共计人民币204600元。

2019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传唤归案。案发后,张某甲的家属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至湘阴县**镇**村村委会、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并已取得二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全部赃款已退还至被害单位,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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