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青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辛集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系青岛**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2017年6月,该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经苗某某、张某乙(另案处理)介绍,从青岛爱**正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价税合计438758.4元,税额63751.21元,张某甲将上述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税款。案发后,青岛某某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已全部补交抵扣的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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