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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玄检诉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4****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84********,汉族,本科文化,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小区******室。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12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205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5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强某某(另案处理)经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介绍,让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至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住所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税额共计人民币85726.51元,上述发票全部被用于抵扣。后因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查处,抵扣的税款已全部补缴。

2019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张某乙、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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