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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4251961********,汉族,高中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号,住**省**县**路**号**宿舍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2020年4月4日至4月18日)。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21日、4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6月,作为**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通过周某某、许某某购买了钢材、钢架和设备等。因对方不能提供发票,为财务报账使用,张某甲自行联系购买发票事宜。2017年12月19日,陈某某、张某乙(均已判决)等人以赣州**有限公司名义开具13份、以赣州**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开具16份,总共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县**有限公司,税额472514元,价税合计3252008元。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部门申请认证成功,但因案发未能抵扣,全部作进项税转出。

2018年10月31日,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接到电话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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