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3年12月份至2015年9月份间,张某乙作为徐州**液压机械厂实际经营人,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介绍,接受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价税合计1151066.59元,涉案税额167249.02元,均已认证抵扣税。上述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到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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