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二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3年12月份至2015年9月份间,张某乙作为徐州**液压机械厂实际经营人,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介绍,接受徐州*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份,价税合计1151066.59元,涉案税额167249.02元,均已认证抵扣税。上述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主动到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