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兰溪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住金华市婺城区**街道**街**号**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一次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兰溪市**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04年11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某乙,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铜线加工。从2006年开始,张某甲实际经营**公司。2017年7月份至11月份,**公司从广东省揭阳市个体户黄某某处采购铜合金线,因黄某某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明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张某甲以票面金额8.2%的价格向东莞市**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60份,累计发票金额2126783.37元,税额361553.2元,价税合计2488336.57 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用于抵扣。2018年11月21日,张某甲传唤到案,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2月24日,**公司退出税款361553.2元。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