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94********,水族,专科文化,贵州**汽车服务中心**,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23日,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2月6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自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为贵州**维修服务中心前台。
2018年12月10日,张某乙(贵州**维修服务中心承包人,另案处理)为了使待维修车辆贵A****4号福特轿车走其他车险处理维修,便让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该福特轿车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一道至贵阳市白云区沙文镇沙子哨街75号。张某乙在现场驾驶川A****B号奥迪轿车与停在路边的福特轿车故意撞在一起,制造事故,并让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奥迪车驾驶人的身份报案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次日,张某乙带领程某某冒充福特轿车驾驶人和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交警第八大队处理此次交通事故,并由王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定损,定损之后平安保险公司赔付661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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