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澧检刑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号码4307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澧县**街道**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谎称自己的父亲去****天源美景北区南大门旁被害人张某乙所经营的****超市,骗得香烟、白酒等商品价值人民币6733元。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退还了被害人张某乙诈骗款2000元,余款将分期返还,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张某乙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