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二期**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冰,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4日第一次补查重报。
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一面以**建材资源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一面以江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伙人的身份,骗取双方人员信任后,介绍**建材资源有限公司与江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后犯罪嫌疑人张某甲以能够从中操作让江苏**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建材资源有限公司多装块煤少装沫煤为由,先后收取受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4万元。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称其将犯罪所得的24万元用于日常消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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